房地产市场高速发展的同时,与其紧密相连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也成为了审判实践中的一大类纠纷。那么北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律师带您了解那些事儿
工程款尚未结算,是否就不能起诉?
一.工程款尚未结算,往往难以确定工程款应支付的确切时间,承包人难以知晓权利被侵犯的确切时间,故一般不计算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但如有证据证明一方知道或应当对方拒绝结算的,从其知道权利受损害之日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二.承包人能否以发包人未付清工程款为由拒绝交付建设工程?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告诉您,不能。不得就不动产行使留置权,但其享有优先受偿权。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三.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已过诉讼时效抗辩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北京建设合同纠纷律师告诉您,不能,但基于新的证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就是合同纠纷律师整理关于怎么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常见问题,希望可以帮到您。如果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来电咨询,我们会热心帮助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