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6日,尤某与租车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之后又将租赁来的车辆转租给客户。该客户租赁车辆后,在尤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车辆抵押给他人。之后尤某不知道车辆的去向,导致其无法向某租车公司返还车辆。
后某租车公司将尤某诉至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要求尤某返还车辆,若返还不能,则赔偿车辆损失,并支付车辆占有使用费。一审法院支持了某租车公司的主张,要求尤某返还车辆,以及支付车辆占有使用费。一审判决后,尤某不服,上诉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车辆已被寻回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了解得知,某租车公司早在一审两次开庭期间已经“偷偷”取回案涉车辆,但未主动向法院披露该事实,且在法院向其核查车辆情况时,仍故意隐瞒,致使一审法院作出了错误的判决,妨碍民事诉讼,损害司法权威,行为性质恶劣。面对这一事实,某租车公司在二审中不仅不承认错误,反而继续为其行为狡辩。
维权要遵循诉讼诚信原则
虚假诉讼,是指诉讼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编造案件事实、伪造证据等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冒用他人名义提起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以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逃避法律义务、获取非法利益,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