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条文理解:
本条源于合同法203条借款用途,是借款人使用借款的目的,借款人使用借款的用途直接关系到借款人能否按期偿还借款,如果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就会使借款合同无法按照约定的内容履行,贷款人按照收回借款以及获得借款利息收益的权益,就难以保障贷款人将承担较大的风险,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借款用途往往还需要符合国家经济政策,信贷政策,产业发展政策以及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司法适用:
实践中,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情况较多,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对借款用途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了严格规定,商业银行法第35条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据此,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首先可以停止发放,未发放部分的借款,同时可以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民间借贷中对借款用途作用约定的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对贷款人造成损失,造成损害,贷款人也可以按照本条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自身的利益,需要注意的是,贷款人明知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仍继续发放贷款,并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借款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